物權問題
2014-03-10 分享:
在企業并購中,物權問題是必須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
首先,我國企業從所有制形式來劃分,有國有、集體所有、混合所有、個人所有等多種形式。無論在相同的所有制形式企業之間進行并購,還是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之間并購,都必須加以解決。由于歷史的原因,有不少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并不明確,或者說存在爭議。尤其是六十年代、七十年代組建的集體企業,九十年代以個人投資但掛靠國有單位或以集體企業名義注冊的不少。這些企業在不涉及產權變動的問題時,會風平浪靜,而一旦產權面臨變動時,則會掀起巨大波瀾。要明確產權,必須依據法律,查找歷史資料,找準企業創辦、演變的來龍去脈。這是一項十分復雜而艱巨的工作。特別是在工商檔案不健全的地方,尤為困難。但如不解決,則企業并購將無從下手。完成這一任務,律師可以同政府主管部門、企業進行接觸,以法律顧問或專項問題調研者的身份介入,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為企業并購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第一手資料。
其次,要對物權上的抵押權、經營管理權、使用權情況搞清楚。
物權在《民法通則》的規定中,除了所有權之外,還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規定。這些規定在處理企業并購中的有關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處理好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及其相互關系,是企業并購能夠有序進行的重要前提。在我國國有企業的運營實踐中,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國有企業的經營者或者受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委托對國有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或者以定額或按比例上繳利潤的方式進行承包經營,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如可以將所管理的企業資產進行抵押或租賃,而抵押或租賃后出現了何種風險,以什么手段和措施防范風險等等問題,都需要在企業并購時了解清楚,否則將會在企業并購完成后暴露出一大堆歷史遺留問題,將嚴重影響并購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這就與改革的目的相悖。要解決好這一問題,同樣可以讓律師提前介入,讓他們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或企業的委托,對并購和被并購企業雙方的上述物權狀況進行全面深入調查,寫出負責的情況報告,并提出并購活動的有關法律建議,以確保企業并購真正成為實現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手段。
首先,我國企業從所有制形式來劃分,有國有、集體所有、混合所有、個人所有等多種形式。無論在相同的所有制形式企業之間進行并購,還是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之間并購,都必須加以解決。由于歷史的原因,有不少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并不明確,或者說存在爭議。尤其是六十年代、七十年代組建的集體企業,九十年代以個人投資但掛靠國有單位或以集體企業名義注冊的不少。這些企業在不涉及產權變動的問題時,會風平浪靜,而一旦產權面臨變動時,則會掀起巨大波瀾。要明確產權,必須依據法律,查找歷史資料,找準企業創辦、演變的來龍去脈。這是一項十分復雜而艱巨的工作。特別是在工商檔案不健全的地方,尤為困難。但如不解決,則企業并購將無從下手。完成這一任務,律師可以同政府主管部門、企業進行接觸,以法律顧問或專項問題調研者的身份介入,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為企業并購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第一手資料。
其次,要對物權上的抵押權、經營管理權、使用權情況搞清楚。
物權在《民法通則》的規定中,除了所有權之外,還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規定。這些規定在處理企業并購中的有關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處理好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及其相互關系,是企業并購能夠有序進行的重要前提。在我國國有企業的運營實踐中,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國有企業的經營者或者受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委托對國有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或者以定額或按比例上繳利潤的方式進行承包經營,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如可以將所管理的企業資產進行抵押或租賃,而抵押或租賃后出現了何種風險,以什么手段和措施防范風險等等問題,都需要在企業并購時了解清楚,否則將會在企業并購完成后暴露出一大堆歷史遺留問題,將嚴重影響并購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這就與改革的目的相悖。要解決好這一問題,同樣可以讓律師提前介入,讓他們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或企業的委托,對并購和被并購企業雙方的上述物權狀況進行全面深入調查,寫出負責的情況報告,并提出并購活動的有關法律建議,以確保企業并購真正成為實現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手段。


